▲(圖/資料室)
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指出,《企併法》數年前曾大幅翻修,目的是讓企業併購的過程可以更有彈性,而公司用什麼條件啟動併購,政府沒有辦法事先干涉,只能監督公司對於員工或股東的權益保障是否周延,若股東對於收購價如果有疑慮,可以執行股份收買請求權。
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榮譽理事長黃日燦提醒,併購案免不了有壞人,但如果也把好人拖下水,併購就會因噎廢食;且併購下市的公司未來會如何,也沒有人預測得清楚,公平價格永遠最莫衷一是。只能說大股東和投資人必須取得互信,在併購啟動時,對於資訊揭露一定要充分,不要「暗槓」。
併購下市流程中,收購方與被收購方除非牽涉特許、中資、外資、市場壟斷等特殊條件,主管機關才有核准與否的權力外,其餘公開收購案只須經過證期局以事先申報流程監督。
未來併購下市案仍將持續上演,永遠劣居資訊不對稱的小股東只能自我把關,適時提出股份收買請求權;而政府雖不必然扮演查核角色,但至少應強烈要求資訊揭露的透明度,讓股民有判斷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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